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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前,绝大部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中使用的都是“社会力量办学”一词。这一概念的使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提法。《宪法》所说的“社会力量”一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组织,但是国有企业事业组织所办的中小学和村办小学,长期以来一直属于公办学校。因此,《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若干意见》中,将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的办学排除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外。
为了使法律简洁,更加科学严谨,本法没有使用“社会力量办学”一词而使用了“民办教育”一词。其实,1993年国家教委在《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第一次在政府行政部门的规章中使用了民办学校一词。在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中也使用过“民办教育”、“民办学校”的概念。本法第一次在法律中使用这一概念,统一了对非政府办学的称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