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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教育局关于申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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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并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特制定本意见。
  一、审批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机构的,为本意见的审批对象。
  二、审批内容与权限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不含高等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
  高教自考助学机构由金华市教育局审核,省教育厅审批。
  非经济强县(市)的高中段学历教育及金华市建成区范围的培训机构由金华市教育局审批;其他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审批。
  三、审批条件
  1、中小学校设置标准
  执行《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的暂行规定》(浙教成〔1999〕60号文件)。
  2、幼儿园设置标准:见附件一。
  3、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二。
  四、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一式两份),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机构章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其中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1/3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其中机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5)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6、机构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协议中要载明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社会组织办学的,应提交法人证书。
  9、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提供办学所在地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
  1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材料。
  11、金华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12、经过筹设而后申请正式设立的,还需提交:(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审批程序
  1、举办者按审批权限向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金华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2、对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派员实地考察;对申请正式设立学历教育机构的,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非经济强县(市)举办高中段学历教育的,报市前还应经过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初审。
  六、审批
  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举办者向学生、家长筹集资金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办学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机构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机构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6)不符合办学所在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的。
  2、对申办培训机构或筹设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在18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的决定。
  对申办正式设立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同意正式设立的,由批准机关下文批复,同时向社会公告其机构名称及其办学章程,并送达办学许可证。
  七、登记
  举办者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八、其他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原金华市教育局金市教职〔2002〕10号文件《关于社会力量申办培训助学教育机构审批意见(试行)》、金市教基〔2003〕24号文件《金华市幼儿园准办标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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